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庹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伽师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新3129民初9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庹XX履行70775元欠款及962元执行费。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庹XX名下工商、保险、证券、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庹XX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被执行人庹XX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及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71737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二部分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3129执5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买买提明 ·那斯尔
审 判 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
审 判 员 依力哈木 ·克日木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