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火荣,化名沈子杰,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敏,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刘伟杰,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涂婧,浙江泰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2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火荣及其辩护人张敏、被告人刘伟杰及其辩护人涂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至11月,马鑫(已判决)担任广东众和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后改名广州华誉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誉公司”)的总经理,公司设置有行政部、销售一部至七部,招募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等人,建立网站宣传公司业务并进行网络推广,专门针对意欲出售古董的不特定人群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形成以马鑫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具体诈骗方式如下:先由行政部网络客服收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交由销售部,再由销售部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至公司、将某拍照发送至公司或将某实物邮寄至公司,而后采用鉴定师鉴定、办理鉴定证书、谎称参加拍卖会、展销会等手段进行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鉴定费、证书服务费、拍卖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35万余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担任上述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分别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9.5万元、3.83万元,个人非法获利分别为2.6万余元、1.2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均于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沈火荣、刘伟杰分别退赔2万元、1.28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收条、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书、收款收据、话术本等,被害人岑某、张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马鑫、郑桂健、李瑞婷、许春红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与马鑫等人为实施诈骗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犯罪集团,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系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沈火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伟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答辩情况

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二被告人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11月,马鑫(已判决)担任广东众和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后改名广州华誉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誉公司)的总经理,公司设置有行政部、销售一部至七部,招募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等人,建立网站宣传公司业务并进行网络推广,专门针对意欲出售古董的人群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形成以马鑫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具体诈骗方式为:先由行政部网络客服收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交由销售部,再由销售部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至公司、将某照片发送至公司或将某实物邮寄至公司,而后采用鉴定师鉴定、办理鉴定证书、谎称参加拍卖会、展销会等手段进行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鉴定费、证书服务费、拍卖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35万余元。

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担任上述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分别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9.5万元、3.83万元,个人非法获利分别为2.6万余元、1.2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均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分别退赔2万元、1.28万元,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暂扣。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沈火荣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6万元,由本院暂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合同书、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收款收据、扣押清单、工资及业绩报表、银行流水明细、浙江省法院执行、调解款票据等,被害人袁某、岑某、范某、张某、陈某、林某1、林某2、赵某、梁某、黎某、马某、江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马鑫、吴斌、王雨薇、周丽平、郑桂健、雷志祥、李启彬、叶敬添、邱玲敏、杨凤群、廖利利、许春红、谭春明、黄立猛、邱镜国、冯旭玲、潘雨、陈广钦、刘梦义、刘家欣、王志浩、陈丽琼、梁伟勤、蒙格格、陈森荣、王琦、王军飞、李瑞婷等人的供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与同案犯马鑫等人为实施诈骗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犯罪集团。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系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发还相应被害人;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依法应当继续退赔相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火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伟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加手机各一部、鉴定证书、记事本等,予以没收;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相应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沈火荣、刘伟杰继续退赔相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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