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江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湖南星辰金桥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陈水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水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江南与被告湖南星辰金桥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陈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江南于2021年6月21日以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江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黄江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2543元,由原告黄江南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印家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许志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