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保得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亿利达大厦2栋10层10A02。 法定代表人:洪弘,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南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吕正光。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亭武,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市保得海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海海运有限公司因其共有的“保得8118”轮与“金辉338”轮于2019年12月7日在崖门水道发生碰撞事故而遭受损失,在公告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东莞市金辉航运有限公司因上述碰撞事故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登记损失2,170,889.03元,并提供了船舶修理合同等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就“保得8118”轮和“金辉338”轮碰撞事故有关的债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深圳市保得海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海海运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保得海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海海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两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及时申请仲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贵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 政 书 记 员 魏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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