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桂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开春,池州市贵池区牌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桂芝与被告张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开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国胜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9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49000元,被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于2020年1月24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故具状法院,请求支持其上述诉请。

被告辩称

张国胜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借到原告49000元,约定于2020年1月24日前还款。后被告仅于2020年9月到11月共归还3000元。余款未付,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微信转款记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应诉辩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张国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桂芝借款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王桂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张国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214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帐号1206××××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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