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流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张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殿宏,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吴流洋与张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吴流洋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流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吴流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165元,由吴流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