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宣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
被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卢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两年,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没有任何音讯。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被告已经离家出走二十余年,夫妻感情早已荡然无存,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宣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2、卢龙县石门镇刘士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杨某离家出走已经二十余年,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两年之余,被告杨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21年2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离家出走已有二十余年,且至今下落不明。在这二十余年间未曾履行其作为妻子的义务,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应依法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