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古城南街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轶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波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付常科,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高艳萍,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付常学,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武虎,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张环,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付常杰,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李春娟,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常科、高艳萍、付常学、武虎、张环、付常杰、李春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付常科、高艳萍、付常学、武虎、张环、付常杰、李春娟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