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丹霞南路与祥和路交汇处锦鸿苑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94168811J。 法定代表人:许忠琴,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系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21172745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银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正军,系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652354。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银萍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贵州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 敏 审 判 员 林 波 审 判 员 马功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佑玲 书 记 员 戴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