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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同德县人民法院,住同德县新区经一路。

被执行人:旦正才让,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同德县。

审理经过在执行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旦正才让追缴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旦正才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整,未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罚金,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3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旦正才让刑期未满,未能取得联系,经调查,跟家属联系,查明旦正才让家中十分贫困,无经济来源,且本院在立案当日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不动产及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但也未能查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哇赛加

审判员加毛吉

审判员蒲昌林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拉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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