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福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体育街181号。

被告:陈坚斌,男,汉族。

被告:张俊峰,男,汉族。

被告:付三小,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姜福虎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陈坚斌、张俊峰、付三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姜福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换金属膝关节,工伤、伤残待遇、医疗补助,拖欠工资,社会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福利费用33万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姜福虎于1980年到宝顺煤矿(前城关煤矿)工作,1984年7月两个矿车跑车把正在工作面采煤的工人姜福虎撞倒,矿车从两条腿上碾压过去,经过五个医院,20多个月的住院治疗和手术治疗,造成终身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失去家庭,无儿无女,无依无靠,而后又去头灯房工作,因腿疼无力,当时医学不发达换不上金属膝关节,不能继续上班,矿领导让回家修养,给生活费,后来因煤矿整合,断了生活费,多年来一直找各级领导,都没有得到解决,我们是寿阳县宝顺煤化责任有限公司的合同制工人,煤矿资产转让时就该通知我们本人,煤矿资产转让协议第8条:劳动用工,甲方宝顺煤矿负责解除或终止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清偿拖欠的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福利费用。甲方没有解决我们三人的工伤待遇,乙方(晋中煤业)就买下甲方(宝顺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乙方就有责任负责我们的工伤待遇。因煤矿改制断了我们的生活费,多年来一直找各级领导解决,都说没政策。直到2009年中央劳动部(2009)40号文件,省劳动厅(2009)36号文件,经朝阳镇政府、县劳动局,委托晋中市劳动部门专家鉴定为六级伤残,当时政策每人七万元人民币才能办理养老,因资金不足,没有办理。原告要求解决公司待遇,不仅于法有据,而且原告在宝顺煤矿受伤致残,是本案不争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且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信息,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故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福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依法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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