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光明南路西侧光明路与四化路交叉口金茂大厦3层。

负责人:高丽萍,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高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晓峰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其已具有对高晓峰享有权利的相关凭证,故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非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文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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