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黄辉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恩茂,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陈世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21)赣048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陈世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7,752.28元,执行费为316.28元,截止2021年6月28日已执行1,267.74元,未执行26,800.8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