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舟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校,广西万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江秋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舟义与被执行人江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3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秋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彭舟义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808元,律师费5146元,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244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秋萍于2021年9月20日前偿还10000元,之后每月至少偿还4000元直至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农于宁 审 判 员 罗宝龙 审 判 员 陈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兰定城 书 记 员 黄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