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克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莉,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法定代表人:薛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华,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元,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建第三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以南路以东研发宿舍食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24501H(1-1)。

负责人:廖德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华,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元,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教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铭,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龙,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克江诉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建第三分公司、杨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克江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建第三分公司、杨教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克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克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贺克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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