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诺德财富中心1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金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邰丽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调字(2020)第7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在保全期间,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邰丽苓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的房产,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朝私字成本字第XXXX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邰丽苓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的房产,产权证号: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XXX号。现被执行人债务已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邰丽苓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房产、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刘 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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