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六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任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六根与被执行人任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六根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任辉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9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任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任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任辉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任辉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予以了协助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任辉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任辉开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本院已冻结并扣划账户内资金202.99元,该款优先用于抵充案件诉讼费50元,余款152.99元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众泰牌机动车本院已轮候登记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截止2021年8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52.9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任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任辉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任辉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任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六根,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任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21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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