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海某公司 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荣某,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马某,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海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224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协议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向申请执行人青海某公司偿还垫付借款本息163673.17元、利息2000元。因被执行人马某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偿还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4月28日、5月31日、7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某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24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宪香 审判员 郑晓芳 审判员 赵维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