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超艳,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江美清,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超艳与被告江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超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偿还完毕借款时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诉讼费用概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于2019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被告出具书面的借条,约定借期两个月,如两个月不归还,则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据此,现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出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李超艳未提供被告江美清的明确地址,无法进行送达,应当驳回原告李超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超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原告李超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