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清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田金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清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金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2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田金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清宇清偿工资款2740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2日起以27400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清宇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3元,由被告田金山承担)。因被执行人田金山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清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田金山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7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3元及本案其他有关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审判员 扈栋增 代理审判员 韩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