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公园路一段12号3F。
法定代表人:晋浩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伦,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平,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成都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海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