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裴莉宏,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邵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所地靖宇县。
审理经过
原告裴莉宏与被告邵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裴莉宏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莉宏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莉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