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熊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执行人袁本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住湖北省秭归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熊涛、袁本东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2019)黔0422刑初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熊涛、袁本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涛缴纳罚金2000元、袁本东缴纳罚金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涛、袁本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熊涛、袁本东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熊涛、袁本东银行帐户及网络资金均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熊涛、袁本东的银行帐户;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工商、税务登记信息。
3.本院到本县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熊涛、袁本东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熊涛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村民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现在外务工,未在本村居住,在该村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委托袁本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袁本东财产信息,调查结果:(1)执行人袁本东在湖北省秭归县无产权登记信息;(2)执行人袁本东在长期未在湖北省秭归县郭家坝镇白云山村居住,其系该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除因精准扶贫修建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涛、袁本东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熊涛、袁本东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被执行人熊涛未能缴纳的罚金为2000元,被执行人袁本东未能缴纳的罚金为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