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1,山西省石楼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石楼县罗村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2,山西省石楼县灵泉镇木挪村,现住石楼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1与被告张×2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张×1称,其与被告张×2协商处理。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1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1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爱红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解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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