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被告:马秀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冯兴平与被告马秀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冯兴平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兴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兴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冯兴平已预交),由原告冯兴平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梦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