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奉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滨河东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083926537N。
法定代表人:陈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舒芬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芬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舒芬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芬芬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舒芬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芬芬银行存款人民币3915.6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