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住临夏县。        

被告:王某,住临夏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17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因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因拖欠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由王涛介绍,原告承建东乡县某工程,工程款连工带料共计350000元,当时原告、被告、介绍人三方口头协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2017年12月底工程如期完工并验收合格,但被告不付工程款,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直到2018年2月-3月期间分4次共付180000元,下欠170000元。原告打电话再要工程款时,被告答复还没有给工程款,以此为由一直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但原告在2018年9月得知,实际是被告已在2018年5月已全部领完工程款。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答复用于其他开支,无法给付原告,并在2018年9月13日写下170000元的欠条,被告答应以最快的时间想办法付清工程款。后原告打电话催要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甚至拒接电话,拉黑原告,直到2020年1月19日打通被告电话时,被告说无能力给原告付款。现好多工人到原告家要工资并闹事,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口头商定由原告承建东乡县某工程,次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施工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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