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左长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冠华与被告左长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左长龙给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二、左长龙给付车辆维修款人民币2300元;三、给付违章罚款人民币150元;四、给付停运损失人民币4500元。五、案件受理费由左长龙负担。事实和理由:王冠华的父亲王爱军代替王冠华与左长龙签订了租赁合同,将黑J×××××出租车租给左长龙,租赁期限为2018年12月11日到2023年11月11日,合同约定风险抵押金为人民币10000元,如违约则赔付双倍风险抵押金,2021年3月17日,左长龙擅自接触合同,已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冠华起诉的被告左长龙信息不具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冠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钱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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