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庆福,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

被执行人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宁街10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唐禄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志勇与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辛安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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