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故城县鹏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营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
被申请人: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故城县鹏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故城县鹏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蒋某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故城县鹏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故城县鹏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蒋某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章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