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朝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廖利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审理经过

蒋朝斌与廖利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渝0118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蒋朝斌以廖利中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廖利中返还1200000元至重庆市科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15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保险、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账户,因余额畸少而未扣划。 3、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一处土地,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尚有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申请执行费14400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 静 审判员 王伟强 审判员 杨文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 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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