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众诚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辛集镇驻地(镇政府东600米)。
法定代表人:谢荣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铭,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敏,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振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彬,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众诚鸭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众诚鸭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众诚鸭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众诚鸭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计764元,由山东众诚鸭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