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鲁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许凡与被告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许凡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凡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