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临泽县。 委托代理人:赵秀玲,女,汉族,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正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临泽县银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临泽县。 被执行人:马世英,男,汉族,住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丁鹏,男,汉族,住张掖市甘州区。

本院查明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正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临泽县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世英、丁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8613721.58元,执行费70469元,合计元,未履行标的8684190.5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积案较多且标的较大,张掖市正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管理部门无登记,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牌号码为甘G****的广汽菲亚特小汽车、甘G****的福田牌小汽车、甘G****的凯翼牌小汽车、甘G****的凯翼牌小汽车、甘G****的凯翼牌小汽车、甘G****的凯翼牌小汽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因未找到该车下落故未扣押,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也系本案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坐落于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绿洲现代物流区规划西路与规划学业路交叉口东南角不动产单元号为62070201******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被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临泽县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马永红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马世英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坐落于馨宇丽都**室的房屋已被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丁鹏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牌号码为甘G****的君马牌小汽车因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四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四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但认可本院“四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生平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永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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