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曹立芳。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马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6)苏0205刑初5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立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2月2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9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9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曹立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曹立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立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2月、2018年6月、2018年11月、2019年5月获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立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曹立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方道清 审判员 邰玉妹 审判员 杨道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