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彭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 被申请人:熊展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彭凤英与被申请人熊展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赣0922民初23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熊展漳的银行存款93,3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2021年8月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彭凤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熊展漳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彭凤英以前述理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熊展漳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熊展漳银行存款93,33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乃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