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代理人李庆誉,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文智,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峻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峻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庆誉、廖文智,被告张峻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原

告借款本金39000元以及支付利息13702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计算:该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该借款自出借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所得利息117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1日,以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LPR)3.85%的4倍为利率计算利息所得2002元;从2021年1月20日以后按以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LPR)3.85%的4倍计算利息。)以上合计人民币:527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1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9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至今被告只支付了原告部分利息。因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峻嘉偿还原告王**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20000元,合计59000元,此款从2021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每月16日支付2000元共计18000元,余款41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15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11000元;

二、若被告张峻嘉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原告王**有权就被告张峻嘉实际尚欠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费559元(原告王**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王**负担280元,被告张峻嘉负担279元,被告张峻嘉负担的279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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