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青海省共和县一社2-6-104号。
被告:王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现居住地址无法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 明 林
审判员 才让南见
审判员 沈 明 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