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兰诉被告黄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LPR四倍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黄毅与原告吴兰是朋友关系,2020年5月25日被告黄毅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吴兰借款70000.00元,约定2020年7月25日以前还清。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黄毅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毅于2020年5月25日向原告吴兰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黄毅向吴兰借款70000.00元,于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25日。”原告主张70000.00元系其向亲戚现金借款后交付给被告的,并提交了取款凭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借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凭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黄毅未出庭,应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主张其通过现金的形式交付了前述借款,并提供了相应资金来源凭证予以佐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案涉《借条》无利息的约定,原告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双方有利息的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期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之规定,原告要求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无据;2020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对其超出年利率3.85%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兰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吴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8.80元,由被告黄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