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王瑾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进,贵州省富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蒋泽春,贵州省富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2021年9月2日,本院收到王瑾玲诉王毅的起诉状。起诉人王瑾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8日签订的《合同书》;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83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5000元的赔偿金及损失;4.本案是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王瑾玲诉称其于2020年8月3日将位于云岩区全屋衣柜橱柜定制的全部工程承包给被告,约定价格为93000元,起诉人并分三次共计支付83000元给被告,剩余10000元在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后工程一直未能完成,双方于2021年3月8日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重新测算、定制、安装,起诉人未支付的10000元作为罚金不再支付给被告,被告另需补偿起诉人5000元;如被告在2021年4月18日前未能完工或验收质量不合格,被告需退还起诉人支付的83000元并赔偿50000元等内容。现起诉人认为被告未完全按照《合同书》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完工期限届满起诉人却无法联系被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其权利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起诉人与王毅签订的《合同书》中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起诉人因王毅违约诉请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并赔偿损失,争议标的并非交付不动产,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贵阳市云岩区范围。而本案被告王毅住所地在贵州省道真县,亦不属于贵阳市云岩区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王瑾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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