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爱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于振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刘爱军,系于振忠配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73-5号。 法定代表人:杨丽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爱军、于振忠与被申请人辽宁广厦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5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20)辽01民终3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刘爱军、于振忠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0)辽01民终3902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家隔壁施工,造成再审申请人家墙体开裂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受损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结合受损墙体的面积及开裂程度,酌定判决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5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刘爱军未变更一审确认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按刘爱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爱军、于振忠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 丽 审判员 王佐夫 审判员 张兴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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