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黄铁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明山区申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玲,本溪市明山区申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海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海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执行人集安市钰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凉水乡。 法定代表人刘忠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忠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集安市钰隆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源与被执行人集安市钰隆矿业有限公司、刘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铁成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集安市钰隆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许可证号:C2205002015116110140400,矿山名称:吉林省集安市凉水石青沟方解石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黄铁成称,异议人黄铁成是被执行人集安市钰隆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出资占公司股份的10%。法院裁定拍卖集安市钰隆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矿山名称:吉林省集安市凉水石青沟方解石矿,证号:C2205002015116110140400)势必影响异议人黄铁成在该公司的股权价值。故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对被执行人集安市钰隆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矿山名称:吉林省集安市凉水石青沟方解石矿,证号:C2205002015116110140400)的拍卖。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8年1月29日,本院作出(2018)辽0504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集安市钰隆矿业有限公司、刘忠发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海源借款600万元、保险费1.6万元及利息。2018年6月1日,因被执行人集安市钰隆矿业有限公司、刘忠发未履行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王海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集安市钰隆矿业有限公司、刘忠发送达执行通知书。2017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7)辽0504财保19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集安市钰隆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2205002015116110140400,矿山名称:吉林省集安市凉水石青沟方解石矿)。2020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20)辽0504执恢11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登记权利人为集安市钰隆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证号:C2205002015116110140400,矿山名称:吉林省集安市凉水石青沟方解石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集安市钰隆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拍卖被执行人集安市钰隆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未侵害异议人黄铁成的合法权益。异议人黄铁成并非本案利害关系人,其提出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黄铁成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孟 溪 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 人民陪审员 曹锡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付新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