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住所地岑溪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关广华
委托代理人:赵德南,男,1961年1月25日,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委托代理人:唐发坤,男,1963年6月24日,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肖淞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淞友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桂0481民初29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申请被执行人肖淞友归还截止2021年5月17日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7448.74元及利息4411.7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459.38元、消费手续费1140.65元,共计45460.52元(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止,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收),负担案件受理费536元。本案执行费592元由被执行人肖淞友承担。本院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肖淞友存款6590元,扣减执行费590元后,申请人受偿6000元。2021年6月22日被执行人肖淞友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肖淞友于2021年7月30日前足额履行(2020)桂0481民初29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前8个月应支付的还款16000元(该款包括已主动履行部分和法院划扣的6000元),剩余欠款按(2020)桂0481民初2957号民事调解书履行;2、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同意撤销被执行人肖淞友的限制消费令,解除被执行人肖淞友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冻结;3、被执行人肖淞友若任一期不履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0481执80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尚志
审 判 员 梁志鹏
审 判 员 李瑞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关德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