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38街坊(建设四路9附6号、建设四路9附7号)。 负责人:金志才,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露,女,****年**月**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毛哲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诉被告毛哲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送达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施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强 书记员舒瑾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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