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宗仁,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执行人:卢学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宗仁与被执行人卢学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502民初44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0320元,承担执行费35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学刚银行存款30675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学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蒲茜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