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占民,男,汉族,64岁。
被执行人:李凤杰,女,蒙古族,64岁。
被执行人:杨晓贺,男,蒙古族,42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河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杨占民、李凤杰、杨晓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占民、李凤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9999.30元、借款期间的利息3831.0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89999.3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1日计算至本金结清日为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贷款期间利率上浮50%即12.50625‰。);二、被告杨晓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杨占民、李凤杰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4元,由被告杨占民、李凤杰负担,被告杨晓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8707元,退回4353元。”该判决生效后,杨占民、李凤杰、杨晓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蛟河农商行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占民、李凤杰、杨晓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37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杨占民、李凤杰、杨晓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李凤杰、杨晓贺名下无足额存款,无不动产、车辆登记,无证券、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杨占民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但该不动产设有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处置该不动产,另有车辆登记,但该车权属不清,本院不能处置。2021年6月26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向蛟河农商行电话告知,并向其释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杨占民、李凤杰、杨晓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蛟河农商行也未能提供,可以认定杨占民、李凤杰、杨晓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