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利伟,男,现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百通(系原告之子),男,现住尖扎县。 被告:祁元福,男,现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利伟与被告祁元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利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伟以其已与被告祁元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利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王利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永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华吉草 书记员 仁青东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