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京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青岛宏远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18号14栋1单元101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京芝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青岛宏远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UD××××(鲁U××××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价值83573元;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青岛宏远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UD××××(鲁U××××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价值83573元。
案件申请费856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应当仲裁不依法提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