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南清华百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云集大道南国明珠6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武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系该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南清华百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南清华百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生、被告陈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衡南清华百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缴纳2016年至2020年所欠的物业服务费3550元。2、判令被告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389元(违约金计算从2016年元月1号--2020年12月31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于2013年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具有三级资质资格经营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诚信信用原则,在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于2016年与衡南馨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即委托原告对衡南县云集镇迎宾路馨一花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原告于2016年正式接管开展工作,对小区的服务我们制定了各种管理制度,配备了专业管理人员,聘请了保安,保洁人员,建起了保安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进出的各种车辆实行登记制度,一旦有可疑情况,由保安及时报告并处置,卫生保洁员每天对小区的各个公共区域进行清扫等。特别是新冠疫情期间,我们的工作人员冒着被病毒感染的危险,每天都坚守在各自的岗位,默默地为各业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我们的辛勤劳动,换来了小区的安全、干净、绿树成荫的优美环境,人们居住在小区感到安全、舒适。为了维护小区其他业主住户的权益,保护我司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支持我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立新辩称:物业管理方提出的所欠服务费的数额不属实,原、被告并未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所述保安亭24小时值班不属实,小区环境脏乱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原告衡南清华百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与衡南馨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就甲方选聘乙方对衡南县云集镇迎宾路馨一花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陈立新系衡南县云集镇迎宾路馨一花苑3栋703室的业主。被告于2018年3月19日交纳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1065元。被告自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欠物业管理费3195.18元,经原告工作人员催收后,2016年7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仍未缴纳,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衡南馨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原、被告均具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经原告催收后仍未足额交纳,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所欠物业管理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的交纳依据,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陈立新向原告衡南清华百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195.18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衡南清华百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立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