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99679B。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乙力,女,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阳异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异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雪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华兰 书 记 员  彭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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